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1页(437字)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早在德国统一以前的普鲁士法中已存在,当时是略式诉讼的一种,其特点是:法官对案件不必进行充分的调查,只要依照原告的申请及提出的原因,就可以认为有理由而作出判决。原《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92条规定,证书诉讼需具备的条件是:以支付一定金额或一定数量的他种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如果作为请求理由的全部必要事实可以用证书证明时,可以通过证书诉讼主张之。基于抵押、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或船舶抵押权而生的请求,视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的请求。当事人必须在诉状内表明以证书诉讼的方式起诉,并且,证书诉讼不准提起反诉,但原告起诉后,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放弃证书诉讼,使诉讼按通常诉讼程序进行。《日本民事诉讼法》曾有过“证书诉讼程序与票据诉讼程序”一编,1926年修改时将此编全部删除,取消了这两种诉讼程序,后在1964年恢复了票据诉讼程序,但证书诉讼程序一直未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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