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家畜检疫监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8页(575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检疫官员根据检疫监视规定,在符合B类型时允许家畜离开船只或检疫站。畜主需进行下列检疫监视:(1)主要兽医官员认为需要时,应同意家畜由检疫官员检查和处理;(2)如家畜患病或疑似患病及死亡时应立即向检疫官员报告;(3)应按照主要检疫官员通知的方法管理家畜;(4)如家畜被指定检疫时,应立即运到检疫站或由主要检疫官员所指定的地点;(5)主要检疫官员应立即对家畜进行检验。畜主在其家畜被检疫监视期间,不能出卖家畜(主要检查官同意者例外)。检疫监视下的家畜应按规定检疫,直到主要检疫官员认为无病并解除监视。在检疫站停留30天以上而被允许离开的牛,应仍不少于30天的检疫监视。具体时间可由主要检疫官员决定。同上述日期允许离开检疫站的猪,仍应对剩余的时间置于检疫监视之下。牛的检疫或检疫监视应检查结核病、付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山羊应检查布氏杆菌病。狗应检查李氏杆菌病。有关上述检查应由检疫官员进行。检疫或检疫监视的绵羊和山羊应剪毛并进行药浴。所有从检疫或检疫监视的绵羊和山羊被剪下的毛要浸在药液中消毒,或在主要检疫官员指导下,在沸水中浸5分钟。根据主要检疫官员的意见,从有病的被检疫监视羊剪下的毛应烧毁处理。被检疫或检疫监视的家畜应按主要兽医官的指导,进行各种所需的检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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