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杂项货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8页(316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允许船主装运的货物及装运要求:不禁止运进澳大利亚口岸的动物;动物的生皮或皮革;在到达澳大利亚第一个口岸时应立即按照E类通知主要检疫官员;动物在澳大利亚的任何口岸的全部时间应在船上妥善管好;按主要检疫官员的要求,把数量填入保管证书中,要依从规定接受监视。(2)在澳大利亚口岸如果没有检疫官员亲笔同意的移动证书,不允许任何人拿走在船上宰杀或死亡的尸体,生皮、皮革或动物的其他部分。(3)在没有兽医检疫官证明家畜无病时,不准与进口动物有关的干草、麦秸、饲料上岸或移动。(4)在船上用于进口家畜的干草或饲料,可在检疫官允许下拿到检疫站给进口家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