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沙事业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4页(572字)

韩国《防沙事业法》第9条规定:(1)为实施防沙事业所必要时,山林厅长或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道知事可依照总统令规定,责成有关公务员和协理人员进入他人的土地,变更或拆除测量、调查所必要的设施及障碍物。(2)依据前项规定变更或拆除设施及障碍物的公务员或协理人员,须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件,并向关系人出示。(3)为实施防沙事业所必要时,可依照总统令规定,临时使用指定的土地及其附近的土地,或变更该土地的形状,或从该土地挖取土石或树草。《防沙事业法施行令》第4条规定:(1)公务员和协理人员拟依据法第9条第1项规定进入他人之土地进行测量或调查时,须事先通知该土地所有者;要拆除或变更障碍物时,须事先通知该物的所有者及占有者。(2)防沙事业实施者拟临时使用依法第9条第3项规定指定的防沙地及其附近土地时,须提前15日将其场所和期限通知该土地所有者;拟变更该土地的现状时,须提前15日将其场所、期限、土地变更计划内容通知该土地的所有者及占有者;拟从该土地上挖取土石、树木、竹子或小草时,须提前15日将其所在处、种类、数量及日期通知该物件的所有者及占有者。第5条规定,因依法第9条第1项或第3项之规定的处分而发生损失时,该公务员或协理人员或防沙事业实施者须进行恢复原状、植树种草及其他补偿损失所必要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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