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沙事业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4页(351字)
韩国《防沙事业法》第4条规定:(1)防沙事业由国家实施。(2)地方自治团体、公共团体或私人,可在取得农林部长官的承认后实施防沙事业。但因天灾、地变及其他原因急需采取防沙措施时,须在着手该当事业后及时取得山林厅长的承认。(3)私人未得到国家补助而在自己所有的已被指定的土地范围内实施防沙事业时,可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只进行申报即可。第5条规定:(1)依据前条第2项规定实施的防沙事业所需之费用,由当事人负担。(2)对前项规定的费用,国家可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助。第6条规定,国家实施的防沙事业,由山林厅长或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道知事依据总统令之规定加以执行。第7条规定,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可委托《山林法》第53条规定的山林契来实施防沙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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