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沙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4页(428字)
韩国《防沙事业法》第15条规定,防沙地的防沙设施由防沙事业实施者管理。但山林厅长认为必要时,可依照总统令规定指定或变更管理者。第16条规定,防沙设施管理所必要的费用,由依据前条规定指定的管理者负担。《防沙事业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1)山林厅长或地方自治团体之长认为,为管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实施的防沙事业用设施所必要时,可责成该地域的山林契或山林所有者加以管理。(2)防沙设施贯穿两个以上道时,须由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协商确定该设施的管理者及管理区域。但未能达成协议时,由山林厅长依照法第15条规定的但书之规定指定或变更该设施的管理者。(3)设施管理者的管理内容,包括维持和补修防沙设施、防止山火和防治病虫害。第23条规定,防沙设施的管理者须备置防沙设施台账和图纸。第24条规定,拟阅览防沙设施账台或防沙设施图、或索取其复印件者,须依照农林部令规定向防沙设施管理者交纳手续者,并提出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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