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1页(1417字)

现场勘查的组成部分。侦查人员临场对案件的分析研究的活动,亦称临场讨论或现场分析。可以全面检查勘查的质量,客观地认识案情,准确地确定侦查范围,正确地部署侦查工作。现场讨论一般分汇集材料、个别分析和综合分析三步进行。汇集材料是按现场勘查的分工,通过勘查人员的汇报,把现场访问、现场实地勘验以及采取各种紧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分门别类地汇集在一起。个别分析是对每类材料中的每一项材料进行单独考察,逐项认识,分析各项材料的可信度及与犯罪的具体关系。综合分析则首先是把所有的材料集中起来,作案件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分析,然后再把每一个情节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主要有:①事件性质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判断现场上发生的究竟是一起犯罪案件,还是不幸事件,抑或是谎报假案,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例如,在有尸体的案件中,通常要分析是自杀还是他杀,抑或是意外事故;在盗窃、抢劫案件中,有时要分析是否监守自盗伪造现场,或出于其他动机谎报案件;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还要分析是否捏造假案等等。分析事件性质时,应仔细研究事主、被害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是否合情合理;事件现场本身是否存在矛盾;现场周围群众对被害人或报案人的工作性质、政治倾向、工作作风、道德品质、性格特点、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反映。②案情分析。包括对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手段、人数、过程、目的、动机等的分析判断。作案时间通常可根据报案人、目睹人、事主或其亲属、邻居的回忆和陈述;现场环境及人们生产、生活规律;现场痕迹、物品的状况;现场尸体外表(包括尸斑、尸僵、尸体腐败)情况及胃内食物消化程度等进行判断。作案地点可根据被害人和周围群众关于发案经过的陈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形成的各种痕迹;现场有无外来物质;现场丢失物品的状况等进行判断。作案工具和手段可根据工具痕迹的形状、大小、深度、凹凸纹路、痕迹中的附着物、痕迹边缘性状等进行判断。作案人数可根据犯罪人留下的手印、脚印;损失财物的体积、重量及数量;现场尸体伤痕类型和性状等进行判断。作案过程主要根据现场环境和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品进行判断。作案目的,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往往比较暴露,通常从犯罪的过程、手段及其所造成的结果即可判明。作案动机,即引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也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往往比较复杂、隐蔽,有的要通过审讯才能最后确定,现场讨论中,可根据作案的手段、现场痕迹分布状况、财物损失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作风、工作情况、社会关系等进行初步判断。③犯罪人情况分析。犯罪人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是否熟悉现场内情,是惯犯还是偶犯,以及犯罪人的个人特点,如年龄、性别、身高、体态、职业特点等。主要根据现场痕迹;现场遗留物;作案工具、手段、过程;目睹人和被害人的陈述等进行判断。④侦查范围分析。目的在于推断犯罪人可能与什么地区、行业或单位有联系,可能潜藏在哪个地区、行业或单位。是现场讨论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可根据对犯罪人情况的分析和犯罪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物品的来源加以确定。对现场讨论中作出的上述判断,要在以后侦查中查核。分析时有几种可能的,要作出几种可能的判断。判断要以客观材料为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理论学术方法,并一一查证,不能毫无根据地勉强作出某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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