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页(1873字)

一种阵发性的短暂脑动能失调。多因脑部肿瘤、炎症、创伤、寄生虫、血管疾病、发育不全、中毒或某些未明病因引起。突然发生,自然终止,反复发作。由于癫痫病灶部位、范围以及引发的病因不同,癫痫发作的形式也不同。如有肌痉挛性发作(大发作)、失神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和癫痫性精神障碍发作。长期反复发作可导致患者智能衰退、人格改变。

癫痫是一种常见病、多发症。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癫痫性精神障碍的患者更为突出。所谓癫痫性精神障碍是指以精神活动异常作为癫痫的发作形式,或在癫痫发作后继发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的类型主要为癫痫性精神运动性发作,即以意识、感知觉、情感和行为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癫痫发作状态。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癫痫性意识障碍 患者意识状态突然处于朦胧状态、谵妄状态或精神错乱状态,不能感知周围事物,定向障碍,同时伴有恐怖性的片断幻觉和妄想体验,情感活动恐惧、焦虑,行为冲动、富攻击性,基至对周围人乱杀乱砍,自杀、自伤,形成癫痫性狂暴状态。持续时间数小时至数日。突然清醒,事后不能回忆。

癫痫自动症 患者在意识模糊状态下,作出一系列意思不明的行为,如咀嚼、伸舌、点头、脱穿衣服以及神游或梦游等。

癫痫性精神发作 患者在轻度意识障碍状态下,行为障碍不明显,而是以诸如幻觉、妄想、思维联想障碍以及情感不稳、欢快等精神活动障碍为突出表现,持续时间一般以数十秒至数十分钟多见。

癫痫性情感障碍 也称病理性心境恶劣。是指患者在意识清醒状态下,出现原因不明的情绪低沉、焦虑、郁闷等不良心境,并可因此而自杀或攻击他人。有些人则借酒消愁、狂饮大醉,呈现间发性酒狂。有的则无目的地出走、流浪。这种情绪状态突然终止,病人事后能够回忆。

癫痫性精神病 癫痫性精神障碍的又一种类型。这种患者的癫痫发作以酷似精神分裂症样的病理性精神症状的突然出现为主要形式。患者在此状态下可实施冲动、伤人、杀人等危害行为。急性病人一般持续数日或数周后自行缓解,精神活动完全恢复正常,但对发病时的状态不能回忆。少数慢性病人,这种状态可伴随终生。

癫痫性人格改变 一部分癫痫病患者,在长期反复发作后,人格发生改变。如变得心胸狭窄、自私自利、固执挑剔、凶残记仇,多合并智能障碍。这种人社会适应能力差,易与社会发生冲突,报复伤人、杀人;而有些人则变得过分温良恭顺。这两种情况也可表现在同一个人的不同时刻。此状态伴随终生。

癫痫智能障碍 部分癫痫病患者,在长期反复发作后,脑组织受到广泛的侵害,逐渐表现出智能退行性变化,直至痴呆,并且常合并人格障碍。这种人社会适应能力极差,不能对客观事物作出正确的评价,易实施如杀人、纵火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有关癫痫病人的法律能力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中,都是最常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应视具体病症类型,区别对待。危害行为若是在意识障碍、类精神分裂症样状态、严重的智能障碍状态下,受不明动机或病理性动机驱使而实施的,因其主观上已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单纯的人格障碍、病理性心境恶劣和部分轻度智能障碍者,若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醒、动机现实,而且行为的结果与动机一致,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若其精神障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行为结果与动机不完全一致,则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他发作性的癫痫性精神障碍者对刑事法律能力一般不受影响,但以刑事责任能力为先决条件的除外。而对慢性癫痫性精神障碍者、人格障碍者和智能障碍者,应受到限制。

在民事法律事务中,多数发作性癫痫性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影响,而癫痫性精神病、人格障碍、智能障碍等持续性的癫痫性精神障碍者,因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应评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有明显遗传倾向的癫痫病人以及持续性的癫痫性精神障碍者,应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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