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垦建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6页(378字)

1991年8月9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报告的通知》,对有关政策作出规定:(1)与垦区、农场自办社会性建设有关的税、费,如教育费附加、农林特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排污费等,由地方各级政府酌情减免或部分返还给农垦,用于发展生产和自办社会性事业;(2)《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督促落实;(3)保护国营农场的土地等资源和财产不受侵占,凡有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和经上级批准规划的,应承认农场的权属。对历史上没有明确权属的,应按现实的管理范围确定权属,并补办法律手续;(4)农垦企业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要变动,原省、地(市)属的国营农场下放到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到省、地(市)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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