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6页(593字)
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取得嫌疑线索和证据材料,依照法律规定所进行的专门查访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侦查访问包括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询问尚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狭义的侦查访问则主要指访问不作为本案直接证人的有关知情人、提供侦查线索的人、发案单位或地区有关负责人、有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等。侦查访问的基本方式可分为正面查访和侧面查访。正面查访,指侦查人员以公开身份出现,直接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询问事主、被害人、现场周围群众以及可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情况和线索的有关行业人员等等。有两种方式:①集体座谈。适用于需要集思广益、深入讨论、互相启发,从多方面汇集情况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案件。②个别询问。凡涉及个人隐私、恩怨矛盾、利害冲突关系以及其他应排除外界干扰,保证被访问人自由陈述的确立,就应采用个别询问的方法。个别询问可以采取传唤和走访两种方式进行,即把被访问人传唤到侦查机关询问。传唤的方式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故而适用的对象通常是尚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及其亲友或者那些不配与侦查机关合作的人。因传唤又属于正式询问,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走访,即登门走访,可以密切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深入了解事实真相,故应更多地采用。所谓侧面查访,指侦查人员在不暴露身份和意图的前提下,就案件中某些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的一种调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