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0页(91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是与同等原则相应的诉讼原则。在主权国家之间,处理相互之间的有关事务,应该以平等互惠为基础。在诉讼上,一国法院应根据同等原则,依法保障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不应加以任何歧视和限制。如果一国法院违背同等原则,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有某种歧视或加以某种限制,他国法院则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歧视对歧视,以限制对限制,这种反歧视和反限制,以对待歧视和限制的原则,在国际上称之为对等原则。

此原则一般不适用,因依同等原则,一国法院依法保障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他国法院一般也是持相同的态度,保持相互之间平等对待。但是,如某国法院在对待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上加以限制,违背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同等原则,破坏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对待关系,他国法院则适用对等原则,对限制国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采取对等的限制措施。因此,诉讼上适用对等原则,国际上承认采取对等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以限制抵制限制,达到互相尊重,维护其平等对待的关系。我国在处理涉外诉讼中,一向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办事,依法保护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从未也从不首先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法律上不仅未赋予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而且对涉外诉讼中的当事人,本着国家间的互惠原则,规定在答辩和上诉期限等方面,授权人民法限根据情况为他们提供方便。只是在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对等原则,对限制国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关于“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的规定,正是基于上述原则所确立的。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确立对等原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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