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收储账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2页(253字)
国务院1998年《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条例还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亏损的,自行承担责任;并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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