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森林采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7页(251字)

缅甸1992年《林业法》第20条规定,林业部董事长在林业部部长许可下可以决定:(1)少数林产品采伐种类;(2)林业采伐缴纳费率和其他费用;(3)采伐林产品的数量,用于非商业目的的个人使用,农业或渔业公司自用不需要许可;(4)违反许可规定受到处罚的条件;(5)采伐期限和条件。第21条规定,获得林产品采伐许可的个人或组织应当:(1)遵守采伐许可规定的条件;(2)遵守林业部门的各项命令、指令、禁则和限制;(3)支付采伐费用;(4)采伐的林产品注明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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