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公约保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2页(228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14条保留中规定:(1)对本公约的条款不能提出一般性的保留,根据本条和第11条各款的规定可以提出特别保留。(2)任何国家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将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给保留国时,对于某迁徙物种列入附件,可提出特别保留,从而不成为该项保留所指的项目的成员国。保存国向各成员国发出某项保留业务撤回的通知后的第90天后,该国或该组织才重新成为此项保留项目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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