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0页(1418字)

联合国制定的有关少年司法和照管少年的最低限度标准的国际法律文件。1984年5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的区域间筹备会议最后确定了该规则条文,然后提交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并且在第七届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而且决议将该规则称为“北京规则”,后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北京规则由六部分组成,共30条规则。

关于基本观点,北京规则规定:“会员国应努力按照其总的利益来促进少年及其家庭的福利”。“会员国应尽力创造条件确保少年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

关于规则的范围和采用的定义,北京规则规定:“下列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公平适用于少年罪犯,不应有任何区别”,“会员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情况下应用下列定义:①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②违法行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可依法律加以惩处的任何行为(行为或不行为);③少年犯系指被指控犯有违法行为或被判定犯有违法行为的儿童或少年人”。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北京规则规定:“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关于少年司法的目的,北京规则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

关于少年的权利,北京规则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北京规则还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

关于调查和检控,北京规则规定:“一俟逮捕就应立即将少年犯被捕之事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法官或其他主管人员或主管机关应不加拖延地考虑释放问题”。“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尽可能短”。

关于审判和处置,北京规则规定:“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少年应有权由一名法律顾问代表”。“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①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②只有在经过审慎考虑之后才可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③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主管当局有权随时撤销诉讼”。“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该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北京规则还对非监禁待遇和监禁待遇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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