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森林旅游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6页(428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盛行森林旅游。60年代,旅游成为森林资源利用的主要部分。为此,美国国会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森林旅游活动。1958年制定《野游资源考察条例》。根据条例规定,成立一个高级委员会,即野游资源考察委员会负责森林旅游资源调查工作。1960年制定《综合利用与永续生产条例》,提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利用不以美元利润为基础的新概念,确立了国有森林要为野游等多种用途而管理服务的政策。该条例为1974年颁布《森林与草场可更新规划条例》、1976年颁布《国家森林管理条例》奠定了基础。1965年制定《水土保持基金条例》,决定向各州、各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机构提供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发展森林野游基金,促进全国森林旅游事业的发展。1970年后,国会和政府还制定了《野外旅游条例》、《国家人行小路条例》、《国家环境政策条例》等。对美国森林旅游业的形成、开发、发展、经营管理、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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