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水源涵养林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6页(306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16条规定,在控制林中,如无按第17条规定所获准的许可证,而犯有下列情节者:(1)除持证者本人或国家用途外,砍伐或运走森林产品;(2)从事耕种或基于其他目的进行皆伐和破坏林地;(3)居住或建造某种建筑物、筑棚或搭架;(4)放牧或任其放养牲畜。都属于犯法行为,罚款100美元或监禁3个月,或受罚款和监禁双重惩罚。根据第13条所行使权力的人将不受上述(1)的限制。第17条规定,根据申请和交纳规定的费用(如需要费用的话),由护林员或在护林员的建议下,林务官可签发从事第16条中提及的活动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内容和范围由护林员或林务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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