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软体动物捕捞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7页(269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6条第25款海洋软体动物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中规定,被指派实施本条例条款的各局、办公室或服务机构的官员或负责人将所有海洋软体动物或其壳捕捞申请书按一式3份归档,并将原始件及其副本连同官员或负责人本人的推荐书一并转交给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在证实许可证申请费已按时交纳的情况下,由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颁发海洋软体动物或其壳的捕捞许可证。如果不使用渔船,水下捕捞船,鱼耙或潜水服捕捞海洋软体动物,或使用上述器具捕捞的海洋软体动物其壳的价值低于每吨25比索,可以免交许可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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