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广西省厉行植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8页(601字)

民国广西省政府提倡广植油桐树,1929年公布《广西省厉行植桐办法》。办法规定:适于种植油桐树的民有荒地、山地、旱田(家屋、菜园四周)一律应种植油桐树(已种植五谷杂粮的旱田除外)。如无余地植桐,可以根据垦荒章程请领省有荒地在限期内植完。一村或二村以上居民,可租用民有荒地、山地,或请领省有荒地,共同植桐。每年应于4月以前植桐。每人每年至少应种植50株。各县县长应督同团务总局长,责成各区局董、村董、甲长,强制所属区村内人民按规定种植,并召集地方团体组织植桐委员会,协助办理调查、指导、宣传、筹集款项、代购桐种事宜。建设厅每年应派员分赴各县考查一次。推行植桐人员由县长考核予以奖惩。一人于2年内植桐500株以上,成活满一年者,核给三等银质奖章。一人于2年内植桐1000株以上,成活满一年者,核给二等奖章。一人于2年内植桐2000株以上,成活满一年者,核给一等银质奖章。一人于2年内植桐4000株以上,成活满一年者,核给三等金质奖。1人于2年内植桐6000株以上,成活满一年者,核给二等金质奖章。一人于2年内植桐8000株以上,成活满一年者,核给一等金质奖章。植桐有特别成效者,由省政府给予特奖。每人每年植桐不足50株者,由县长处30元以下罚金或30日以下拘役,并勒令限期种植。如土壤不适于植桐,经县长查明呈建设厅核实,可改种松、杉、樟、椿或其他适宜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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