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林业实验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8页(449字)

1945年3月20日,民国政府发布《农林部中央林业实验所组织条例》,共19条。主要规定:(1)中央林业实验所隶属于农林部,主要负责:①关于全国国防林、经济林、保安林、风景林及主副产物的研究试验及改进事项;②关于林业研究所需的技术及优良种苗的推广事项;③关于林业经济的调查研究事项;④关于森林的主副产物分级标准与运销制度的研究事项;⑤关于森林保护及水土保持的研究设计事项;⑥关于林业改进技术人员的训练事项。(2)对中央林业实验所所设课程、专业系设置、干部配置、人员设置作出具体规定。(3)中央林业实验所为训练林业改进技术人员可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可设试验总场或总厂、分场或分厂或创设实验林。(4)中央林业实验所对于农林部所属农林试验机关及各省设立农林改进机关的森林业务或其他公私立林业改良场所业务的技术工作,可予以指导督促或协助;中央林业实验所可与学校机关团体合作解决特种林业问题;可受公私团体的委托代为训练林业改进技术人员,协助解决林业特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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