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广东省植树造林奖励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8页(260字)
1929年,广东省《森林法暂行草案》规定:(1)承领官荒山地,可免5年以外30年以内的租税。(2)造林面积达200亩以上,成活5年以上的,核给四等奖章。(3)造林面积达4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给三等奖章。(4)造林面积达7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给二等奖章。(5)造林达10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给一等奖章。(6)造林面积达30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核给特别奖。(7)凡经营特种林业,与国际贸易有重大关系的,可按其面积株数核给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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