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广东省荒地承领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8页(198字)

1930年9月广东省政府修正公布的《广东省荒地承领造林暂行规程》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个人或法人或承领荒地造林。承领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造林:1000亩以下,2年;3000亩以下,3年;5000亩以下,4年;1万亩以下,5年。承领人不得将承领荒地造林证书作为其他债务的抵押品。经省建设厅许可,承领权可以继承或转移。其余规定与民国政府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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