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民国承领造林奖励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8页(176字)

1914年11月3日,民国政府公布《森林法》。其中第3章奖励,共6条。主要规定:个人或团体愿承领官荒山造无偿给予,其面积不得超过100方里,每10方里应缴纳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保护金。保证金在承领满五年后确有成绩的可发还,并核给保证年息3%,至5%为限。承领的官荒山可免5年以外30年以内的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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