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软体动物捕捞人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7页(206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6条第24款可以申请海洋软体动物捕捞许可证的人员中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菲律宾水域捕捞海洋软体动物的许可证:菲律宾或美国公民;至少61%的股本或上述股本中的股权完全属于菲律宾或美国公民的任何团体或公司(这些公司或团体根据菲律宾法律或美国及所属各州法律组成和设立的并允许在菲律宾群岛内做交易)及其法律授予菲律宾公民类似权利的任何国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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