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1页(368字)
台湾当局1989年6月23日发布《野生动物保育法》。由5章45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共9条,对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和部分定义等作出规定。还规定:(1)野生动物依其保育的需要,区分为二类。保育类,指依本法应加以保育的野生动物。包括濒临绝种、珍贵稀有及其他应予保育的野生动物。一般类,指保育类以外的野生动物。(2)保育类野生动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骚扰、虐待、猎捕、买卖、交换、非法持有、宰杀或加工;濒临绝种及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应加强保育,不得利用。(3)台湾主管机关为保育野生动物,可设野生动物保育咨询委员会;为加强野生动物保育,应设立动物研究所,并可请学术研究机构或民间团体从事野生动物的调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扬等事项;可接受私人或团体捐赠的财物保育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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