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废川旧址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6页(266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76条规定,管理厅根据总统令之规定,可将因河川的新建和改建而出现的废川旧址同成为新河川地基的他人之土地进行交换。第77条规定,建设部长官认为没有必要将废川旧址作为国有财产存置时,可根据总统令之规定将其让与当初的所有者或在该地域施行第23条规定之工事者和管辖道知事。第78条规定,关于废川旧址等的交换所需之费用和由此而来的收入,由建设部长官进行时为国库的负担和收入;由道知事进行时为该道的负担和收入。第78条之2规定,关于施行本法之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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