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禁止行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6页(184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37条规定,无论是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河川进行下列记载之行为:(1)向河川扔有毒物和动物死尸之行为;(2)更变河川的水量和流水方向之行为;(3)损坏或可能损坏河川附属物之行为;(4)抛撒大量土石和尘埃,将会对河川的流域、水深产生影响之行为;(5)排泄超过总统令规定之一定量以上污染物质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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