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减免时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9页(194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29条规定,由于组织再生产,或改变得到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审阅的经济-技术规划和方案,而纳税户的收入比以前大为减少时,经审查可以减或免农业税。减或免税的最长时限规定如下:(1)对转种当年作物的土地,从改变经济-技术规划和方案的头一个季节起,2年。(2)对转种多年作物的土地,从第一个规划季节起,基本和公共建设时限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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