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计税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8页(190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11条规定,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时节、耕作土地,为便于计税分为:(1)九江平原的乡;(2)红河平原的乡;(3)东南部平原的乡;(4)从广南-岘港到顺海中部沿海的乡;(5)从清化到奉天一顺化老四区的乡和其他各地的乡;(6)中部的乡和一般山区的乡;(7)高寒山区的乡。部长会议为各地各类多年生作物规定具体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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