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地方渔业授予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7页(257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1条第67款渔业授予权中规定,地方议会有权授予菲律宾任何公民或者股本或者股本中任何股权至少61%属于菲律宾公民的任何团体或公司以专有特权,允许在本条例第2条中规定的菲律宾地方水域任一部分或区域之内,建造栅或管理鱼塘或捕捞,捕获鱼苗供繁殖之用。规定:被授予地方特许证、许可证或执照任何个人、团体或公司无权直接或间接地向根据本章条款没有资格拥有上述证件的个人、团体或公司转让其股权或出售其股份,否则将受到没收其特别许可证、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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