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开发基金会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7页(218字)
韩国《山林法》第107条规定:(1)山林厅长可以在所属公务员中任命担负基金支出原因行为和征收事务的基金出纳命令官和担负基金收入及支出事务的基金出纳公务员。(2)山林厅长依据第1项之规定任命出纳命令官和出纳公务员时,应通知监查院长、财务部长官及韩国银行。(3)与会计职员等责任有关的法律中关于财务官和岁入征收官之规定,准用于出纳命令官;与支出官和出纳公务员有关的规定,准用于出纳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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