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保护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0页(719字)
日本十分重视自然保护立法,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国会于1972年通过、1973年修订《自然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日本自然保护的基本法律。日本于1973年公布《自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基本设想及基本事项作出进一步指示。日本还制定大量直接的自然保护法规,主要有《自然环境保全法施行令》(1974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1974年)、《自然环境保全基本方针》(1974年)、《自然环境保全法审议会令》(1974年)、《原生自然环境保全地区的指定》(1976年)、《关于限制进入的原生自然环境保全地区的指定区域》(1984年)、《自然环境保全地区的指定》(1976年)、《关于指定自然环境保全地区的特制区域》(1976年)、《关于南极地区的动植物保护的法律》(1983年)、《自然公园法》(1957年)、《城市绿化保护法》(1973年)、《首都近郊区绿化保护法》(1966年)、《城市公园法》(1956年)、《整顿城市公园等之紧急措施法》(1972年)、《为维护首都美观雅致而制定之树木保护法》(1962年)、《生产地区绿化法》(1974年)、《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1973年)、《温泉法》(1953年)、《鸟兽保护及狩猎法》(1918年)、《关于限制特殊鸟类让与法》(1972年)等。此外,日本还制定了一批与自然保护有关联的法规,如《文化财产保护法》(1950年)、《刀枪携带管理法》(1958年)、《火药类管理法》(1950年)、《森林法》(1951年)、《整顿保安林之临时措施法》(1954年)、《渔业法》(1949年)、《水产资源保护法》(1951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