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执法经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7页(287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第4篇总则中规定:(1)本法特此授权,从财政部未经拨作别用的任何款项中,拨出作为执行本法所必需的款项。(2)为实施本法目的所拨的款项,应供农业部长分配给农业部的各局和司,以及转划给政府的其他部和署,农业部长可以要求这些部门协助或合作,以实现上述目的,或偿付它们为此而作出或即将作出的服务。(3)根据这项授权所用的拨款,在拨款所规定的限度内,可用来支付国际种子检验大会为实现下述计划而开支的美国份额,即该大会在有关种子分析问题,或大会认为对国际种子贸易的利益所必需的其他方面而协调各参加政府之间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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