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权属损失补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1页(315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39条规定:(1)由于没收或者临时占用地段,以有限制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其中包括承租人的权利,或者土地质量由于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影响而恶化,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其中包括遭受这些损失的承租人以金额补偿。(2)损失补偿由获得被没收的地段的企业、事业和团体,以及其活动导致限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其中包括承租人的权利或者恶化附近土地的质量的企业、机关和组织按照本立法的规定及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进行。(3)与补偿损失和确定损失规模有关的争议由法院或者国家仲裁机构根据其权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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