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执法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7页(362字)

美国对种子执法程序规定的比较具体。一般情况下,当联邦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接到州种子质量巡视员有关可能违法的报告时,联邦种子检查员首先到现场抽样分析,当发现为明显违法事件时,联邦种子检查员与州种子质量巡视员相互交流样品,并分别在联邦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和州农业局把所有资料及证据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并依据违法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方式一般为:第一,提供技术与法律上指导,帮助违法种子商改正;第二,种子检查员签发违法通知书,促其改正;第三,种子检验员签发停止销售或终止订购通知书,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第四,通过法律手段对伪劣种子予以没收;第五,由种子检查员签发违法警告通知书,令种子商纠正错误;第六,传唤违法种子商,举行听证会;第七,情节特别严重,起诉违法种子商,法庭审判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