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6页(533字)

墨西哥《宪法》和土地征用法律规定:(1)国家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私有地产,并给予必要补偿。(2)任何单位均不得征收正经营中的农牧业小地产。(3)只有联邦、州或市政府有权征用村社和公社的地产,用于公众事业,并给予必要的赔偿费。(4)为划分村镇而征用村社和公社的地产,一律由全国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银行、全国农村和人民住房一体化发展委员会或联邦区政府进行。经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批准,可将预计的征用土地的收益提前用现金发给土地被征用的村社社员或公社社员。(5)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征用村社或公社土地以转让给有可能落入外国人手里的股份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6)如征用属于集体开发或公用的农田,居民点得到的赔偿费应用于购置土地。(7)被征用土地如5年内没有被利用,土地将成为全国村社发展基金会财产,并不得要求归还已交付的赔偿费或赔偿财产。联邦法律还规定,正在开发中的、面积不超过100公顷的水浇地或最好的湿地的小地产为不可征用地。用于重新绿化的国有土地,或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官方农业院所实验场、国家所有水道、天然池和联邦区用地不可征用。为保证被征收地产的偿付,地产主有义务接受地方政府所发放的农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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