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4页(1853字)

其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所不服,被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非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而是进行内部管理的时候,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非参与行政关系,实施行政行为,而是参与民事关系,实施民事行为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非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以其他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不具有相应行政主体的地位。除行政机关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以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行使相应行政职权时,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因此,他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应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可以作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作被告。他们只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成为被告,如果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包括以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他们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行政诉讼法具有可诉性,即相应行为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还必须以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能受司法审查为条件。如果起诉人所诉行为是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那么,人民法院对相应案件就不会受理和通知被诉人应诉,行政诉讼从而不会进行,这样,起诉人也不可能转化成实际的行政诉讼原告,被诉人也不可能转化成实际的行政诉讼被告。④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如果对行政诉讼被告作出了某些特别规定,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要转化成行政诉讼的被告还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如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不作复议决定等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所诉被告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下述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类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是最常见的,导致这类被告的情形有: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相对人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②复议机关。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为被告。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对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仍不服。④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⑤派出行政机构的行政机关。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⑥派出机构为被告。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为被告。⑦行使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⑧与非行政主体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主体的组织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主体的组织不能作被告,但可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⑨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相应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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