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出血性败血病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7页(390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2.4条规定,当从无出血性败血病国家或地区进口牛和水牛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出血性败血病临床症状;并且(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6个月内,一直饲养在无出血性败血病国家或区域。第3.2.12.5条规定,当被认为出血性败血病感染国家进口牛和水牛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出血性败血病临床症状;并且(2)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3个月;并且(3)在隔离检疫最后一个月内,根据《手册》中提供和程序对动物进行鼻咽部病原体检查,检查共进行四次,每次间隔一周,结果均为阴性;并且(4)装运前至少30天曾进行过免疫接种(正在研究中);或(5)装运前检疫期间,鼠被动保护试验结果为阳性(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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