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国人土地权利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6页(345字)

韩国《外国人土地法》第7条规定:(1)具有土地权利者如不能依照本法享有其权利,应在1年内将其土地权利让渡。(2)前项的规定对具有土地权利者的继承人及其他总继承人不能依照本法取得其权利的情况准用之。在此种情况下,前项规定的期限为3年。(3)依据前二项的规定的期限,其合计期间不得超过3年。该法第8条规定,在未依据第7条的规定让渡土地权利的情况下,则依照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管辖其土地的法院职权拍卖其权利。该法第8条规定,在曾占有被拍卖的土地的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大韩民国法人在其土地上占有建筑物的情况下,视为拍卖人是为其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大韩民国法人而设定以占在建筑物为目的的租借权。有关租借及其他出租的条件,依据当事者的请求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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