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绿地契约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7页(279字)
英国《绿带法》第21条规定,在本法案开始执行前,任何签署之契约和明确宣布其地为伦敦附近绿带地之一部分的公告,均为有效,受本法保护。第22条规定:(1)绿带土地的占有者或拥有绿带土地的教区会议在本法实施之前、之后,必须遵守与地方权力机构签署的限制绿带地使用者之契约,他们有权实施对从这类契约中得到权益的签约人之制约,地方权力机关等也可被视为上述得到权益的签约者。(2)1925年财产法第84节不适用于据本法案而签署的契约、合同等所规定的限制,在本法案实施之前签订的契约、合同同样也不属上述财产法法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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