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绿化协定认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4页(289字)

日本《城市绿地保护法》第16条规定,市町村长在依第14条第3项规定的绿化协定的认可申请符合如下各号时,必须对该绿化协定予以认可:(1)申请手续不违反法令;(2)利用土地并非不当限制者;(3)第14条第2项各号所列事项,符合建设省令规定的标准者。市町村长在予以前项的认可时,必须依建设省令的规定,公布其主旨,且将该绿化协定书备置于该市町村事务所提供公众纵览的同时,在该区域内明示其为绿化协定区域之旨。第17条规定,在绿化协定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等在欲变更绿化协定所规定的事项的场合,必须以全员同意制定其主旨,并取得市町村长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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