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5页(397字)
澳大利亚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重视水土保持,联邦和各州都先后建立了水土保持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法律,并对水土保持机构职责和权力作出规定。按各州法律规定,水土保持机构有权对水土流失的一切活动;确定发生水土流失地区的治理方针,对进行治理的土地所有者给予经济上不同形式的支持;对不适当利用以致造成土壤流失的,有权改变其利用方式,甚至收回土地;有权划定严重土壤流失区,进行重点治理。其中,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1976年水资源法》,决定成立水资源委员会,成员由水土保持局、农业局、环境规划局、水资源局等组成。其职能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为各个流域实施水土保持全流域管理制定准则,为私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颁发许可证或进行审批。目的是使流域内的土地、水、植被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以及流域内的各项活动相互协调,确保土壤的退化和侵蚀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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