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9页(198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水法的基本原则是:(1)所有水源属国家所有;(2)所有属国家所有的水源不是想要就能得到的东西;(3)国家允许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开发或利用水源;(4)对水资源的利用、开采、开发、保持和保护应通过全国水资源委员会接受政府的控制和调节;(5)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方面应优先考虑当前用水,应对国家的与日俱增的需求做出灵敏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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