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7页(367字)

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简言之,利害关系人即诉讼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这里的利害关系必须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是以实体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在实体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应诉或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并最终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才成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这种实体法律关系既是法院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的依据,又是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依据。利害关系人在狭义上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上除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才是正当当事人,非利害关系人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更换;应当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参加诉讼,就会引起当事人的追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