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0页(240字)

又称心理盲从。有些人因人格缺陷、智能障碍或精神障碍,缺乏或削弱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自己的精神活动受他人的导向性支配的一种奇特的心理现象。如催眠状态、社会遵从现象、宗教徒特殊精神状态、气功性精神障碍、封建迷信现象等。这些人在此状态下,可对社会实施严重的危害行为。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非精神病理性因素引起的心理盲从,应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确因如精神分裂症等病理因素引起的心理盲从,则视具体情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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