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林木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2页(276字)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39年9月公布《保护公私林木办法》,规定:公私林木都由县政府督同区、村公所负责保护。经林木所有人许可进入林内樵采时,不得私伐树木。窃取树木得根据损害轻重责令赔偿(折价或补植新树)或处罚。林地和禁山未经开放,一律禁止放牧。山间所有树木根株一律不准掘采,以保持水土。对林内放牧、掘采树根、烧荒而损害公私林木者,根据损失情形予以适当处罚。收入的罚金由下放拨作育苗、造林费用或作林业奖金。居民发现林木、林地及其附属物被侵害时,应速报告当地政府机关或被害物所有人。对报告人酌情给予奖励。
上一篇:江西苏区植树造林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