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61页(2053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省级预算草案、汇编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省级预算草案的支出部分应当列至款级科目,重大的列至项级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对下一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八条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根据本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职责、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重点支出。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部署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对省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并可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和下列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部门预算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按类别划分的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表;

(七)省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后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送达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初审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增长率是否相适应;

(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足额列入;

(六)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预备费的设置情况;

(八)完成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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