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81页(507字)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主任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组织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批办重要的文、电和来信来访;

(三)负责各方面的联系、接待安排和外事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其他日常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一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机关的重要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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