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边境兽医检验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5页(442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中,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在通过边境和办理海关手续之前应先进行边境兽医检验、检疫程序作出具体规定:(1)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根据有关的法定措施、联邦兽医局指令和科学原则进行检验;要求边卡受检人员应承担向边境兽医所机关申报货物,负责拆包并接受兽医检验,出示随货的有关单证的义务;应为检验免费提供辅助器材和必要帮助。(2)只有在出示许可证和证书的情况下,边境兽医机构才可对货物进行检验。(3)边境兽医机构可以无偿地为就地检验、转交化验室检验和从事这一工作的专门研究所取样;取样应通知边卡受检人员;化验结果可以通知受检人。(4)边境兽医对于准许进出口和过境的货物开具放行单;凭进口和过境的放行单则可直接从进口海关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到国内目的地或出口海关。(5)边境兽医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处理:有保留地放行;退货、截留、没收;当运输物的状态与法定状态相比有不明显的差异时,可有保留地放行。
上一篇:新西兰动物进口检疫场址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