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0页(400字)

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对法律和政府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判的活动。宪法诉讼在美国日本等国由普通法院审理,各级法院均可依照一般的司法程序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附带审理,但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因此,美日等国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受理,实行一审终审制。由于宪法诉讼不一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即使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这些当事人也往往不是个人,而是诸如政府、国家元首、议会少数派、地区、联邦各州等政治机构或者政治实体。因此,这些国家采用特殊程序进行宪法诉讼,其中最重要的不同是不完全实行“对审诉讼”,有时根据需要,法官有权审查申诉者并不提出异议的法律规定。另外,在德国,宪法法院设立一个具有宪法申诉审判权的三人委员会,对宪法诉讼首先进行预审,驳回95%以上的“没有价值”宪法诉讼。

分享到: